為簡化政府經費支付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茲修訂經費報支之相關處理程序 主旨:為簡化政府經費支付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茲修訂經費報支之相關處理
程序,如說明二至六,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95年12月27日研商簡化會計作業程序及相關法規事宜會議及96年01月
09日研商各機關學校出席費支領疑義等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各機關經費報支程序,簡化如下:
(一)各機關支付本機關以外人員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如係透過政府公
款支付機關(構)轉帳撥付者,在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之原
則下,得以其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報支。
(二)各機關以轉帳自動扣繳方式繳納公、勞、健保及公用事業費款(如水電
費等),在兼顧資料保密及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要件之情況下,
得與金融機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約定
,以上開機關(構)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由經辦人員簽名蓋章後作為
報支憑證。
(三)為解決各機關(構)學校經費報支審核時間過久、退件次數頻繁等情事
,請會計單位協助承辦經費報支作業人員熟悉法令規定、瞭解經費報
支程序,以減少錯誤發生。為加速經費報支時效,各機關主(會)計在
審核經費報支案件時,確實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倘發現原始憑證不符會計法等相關規定,應將所有錯誤、疏漏
一併告知被審核單位。每一案件會計部門退件以一次為原則,不宜重
複退件,但原退件事由未獲更(補)正者不在此限。
(四)員工薪津與其他需以郵局(銀行)轉帳支付之款項,為保障媒體遞送過
程之安全,電子檔案之傳送,宜設法加強保密機制(例如,媒體加密等
),以降低舞弊機率。惟防止弊端發生,正本清源,應落實各部門之分
工權責並加強內部控制。
三、各機關學校為辦理文康活動或推展業務必須發放等值禮品者,得購買商品
禮券(機關購買時可取得發票者)。現金禮券(機關購買時無法取得發票者)
並非最終消費,因此除辦理員工文康活動得購買郵政禮券者外,其餘一律
不得再購買使用。在本規定發布前已購買之現金禮券,如廠商開具之購買
禮券證明單已具備「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收據要件者,同意報支。
四、各機關電腦設備後續維修經費列帳處理方式:
(一)涉及設備維修經費認列部分,授權各機關依下列原則認列辦理:
1、原以財產列帳之電腦設備:一般、經常性維護支出(含更換零組件),
應以經常門經費辦理,無須增減財產帳。另涉增置、擴充及改良,導
致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或提升服務效能等支出,應增加財產帳。至是否
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效能,由各機關本於權責合理評估認定
。
2、原以物品列帳之電腦設備:係屬1萬元以下或使用年限2年以下者,其
維修(含更換零組件)應屬小額支出,一律以經常門經費辦理。
(二)至更換汰舊零組件之後續處理,請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管
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倘各機關實務執行有疑義,請洽財政部國有財
產局辦理。
五、各機關學校辦理委辦或補助計畫,相關出席費支領等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計畫之委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形
式編列補助預算而實質委辦,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等情事。
(二)計畫之委辦機關學校,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其人員均屬本機關
人員,出席該計畫相關會議,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
定,不得支領出席費。另接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除已於計畫內依參
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得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
則可依上開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至計畫之補助及受補助之機關人員
,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嗣後各機關學校補助之計畫,均應於簽訂書面
契約時,於契約上載明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以杜紛
爭。
六、機關辦理採購及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之處理原則
:
(一)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
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於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
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二)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
式辦理支付。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三)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若屬零星支出,應儘
量以零用金支付。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
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
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此項作法,仍俟實施一段時間後,視實際狀
況予以檢討。
正本:中央及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暨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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