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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
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
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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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
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
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
支給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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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
,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
報支往返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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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
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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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
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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