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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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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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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
等之人事費用。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片等費
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訴
、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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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提列工程管理費之百分比如下:
(一)委託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其工程管理費提列
百分比如下表(詳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表):
(二)自辦規劃、設計、監造,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
1.公有建築物工程: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之「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
率之百分之四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2.非建築物工程: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之「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
之百分之三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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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購地費、
遷移費、水電外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
利息、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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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時,其工程管理費應照第四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
十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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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之工程,委請地方政府辦理者,其工程管理費之支用,依本要點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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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未自訂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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