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文  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工技字第0九一00五0四0一0號 函修正第三點第十一款,並溯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1.11.18
 
  附件: [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表] 

所有條文
列印
一、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二、    
    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三、    
    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
        等之人事費用。
  (三)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片等費
        用。
  (四)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八)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用。
  (九)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訴
        、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四、    
    各機關提列工程管理費之百分比如下:
  (一)委託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其工程管理費提列
        百分比如下表(詳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表):
  (二)自辦規劃、設計、監造,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
        1.公有建築物工程: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之「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
          率之百分之四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2.非建築物工程: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之「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
          之百分之三十,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五、    
    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購地費、
    遷移費、水電外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
    利息、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酬金等。
六、    
    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時,其工程管理費應照第四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
    十提列。
七、    
    中央政府之工程,委請地方政府辦理者,其工程管理費之支用,依本要點之
    規定。
八、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未自訂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
    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