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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全時公務車輛因多不符經濟效益,故「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
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十點有關租賃全時車輛之規定,修正刪除,即日起不得
新租全時公務車輛。至於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需求,可改以租賃每日部分工
時、每月特定日數、每月不特定日期、時間或隨叫隨到等方式之車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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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為接送主管人員上下班而租賃車輛者,既與租車注意事項規定不符,應立
即停租。其餘目前仍在租約期間內之全時公務車輛,應就有無符合經濟效益原則
確實檢討是否提前解約,另各該租約到期後不得再行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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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陸續報廢後,位處偏遠地區機關如無法臨時性租車,或業務性質特殊機
關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
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專案報行政院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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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租全時公務車輛產生之閒置駕駛人力,依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
推動方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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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會一級主管(含總統府、國民大會及五院,以下同)目前搭乘非租賃之公
務車輛上下班者,得依現行方式處理,惟自97年度起不得再由公務車輛接送上下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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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派車接送上下班之中央部會一級主管,因公務車輛停租或報廢而未能搭乘
者,在96年底公務車輛全面屆使用年限前,得按月在5千元上限範圍內核實報支計
程車資,自97年度起依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標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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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有自訂一級主管上下班交通費核發規範之中央部會,仍應在每月5千元上限
範圍內核實報支計程車資,自97年度起則改依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標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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