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停止租賃全時公務車輛及核發中央部會一級主管人員交通費處理原則
文  號: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40000128號函訂定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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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租賃全時公務車輛因多不符經濟效益,故「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
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十點有關租賃全時車輛之規定,修正刪除,即日起不得
新租全時公務車輛。至於各機關公務車輛之使用需求,可改以租賃每日部分工
時、每月特定日數、每月不特定日期、時間或隨叫隨到等方式之車輛處理。
二、    
各機關為接送主管人員上下班而租賃車輛者,既與租車注意事項規定不符,應立
即停租。其餘目前仍在租約期間內之全時公務車輛,應就有無符合經濟效益原則
確實檢討是否提前解約,另各該租約到期後不得再行續租。
三、    
公務車輛陸續報廢後,位處偏遠地區機關如無法臨時性租車,或業務性質特殊機
關採臨時性租車方式無法滿足業務所需,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
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專案報行政院核處。
四、    
因停租全時公務車輛產生之閒置駕駛人力,依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
推動方案規定辦理。
五、    
中央部會一級主管(含總統府、國民大會及五院,以下同)目前搭乘非租賃之公
務車輛上下班者,得依現行方式處理,惟自97年度起不得再由公務車輛接送上下
班。
六、    
原有派車接送上下班之中央部會一級主管,因公務車輛停租或報廢而未能搭乘
者,在96年底公務車輛全面屆使用年限前,得按月在5千元上限範圍內核實報支計
程車資,自97年度起依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標準核發。
七、    
目前如有自訂一級主管上下班交通費核發規範之中央部會,仍應在每月5千元上限
範圍內核實報支計程車資,自97年度起則改依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標準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