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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契僱人員工作規則」第六條、第三十八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主管機關: |
秘書室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發布日期: |
109.12.29 |
發布字號: |
主秘文字第1090020222號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主計總處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
內容: |
第六條(僱用、解僱原則)
總處之契僱人員,應經公開甄選程序並簽妥勞動契約後,始得僱用。總處
僱用或解僱契僱人員時,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
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
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而解僱;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
規定。
第三十八條(請假計算單位)
請假之最小申請單位,婚假、喪假、特別休假、生理假、公傷病假、安胎
休養請假、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事假均以一小時
計。
一次連續請普通傷病假在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遇例假日、內政部所定應
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併計
於請假期間內。
總處契僱人員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計算。
二、半日請假:
(一)上午請假:按上午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計
假。
(二)下午請假:按下午正常上班時間(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若按彈性時間上班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午刷卡至離處刷卡時
間計算請假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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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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